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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礎知識》考試復習資料(15)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一部分法的概說

  一、內容提要:

  1.法的基礎知識

  2.憲法土地條款

  3、刑法土地條款

  4、民法通則土地條款

  5、城市規劃法

  6、《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二、考試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法的基礎知識及憲法、刑法、民法土地條款及城市規劃法、《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內容輔導:

  第一部分法的概說

  一、法的概念

  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出現,用國家政權的強制力來保證實現的各種社會規范的總稱。

  例題:下列關于法的概念,說法不正確的是( )。

  A、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

  B、法是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出現

  C、法是以個人意志形式出現

  D、法是用國家政權的強制力來保證實現的

  答案:C

  解析:法是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出現。

  二、中國現行法律制度體系

  中國現行法律制度體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例題:中國現行法律制度體系包括 ()。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D.通知文件

  E、部門規章

  答案:ABCE

  解析:中國現行法律制度體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1、法律

  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泛指一切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出現,用國家政權的強制力來保證實現的各種社會規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狹義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規定和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根本性的社會關系或基本問題的法的統稱。這里說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概念。

  在法律中,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例題:狹義上的法律,是指由()依法制定,規定和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根本性的社會關系或基本問題的法的統稱。

  A.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B.國務院

  C.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D.國務院各部委

  答案:A

  解析:法律的制定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因此A項是正確的。

  2、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依法制定和公布的有關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項的規范性法文件的總稱,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

  3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作為地方司法依據之一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例題:下列關于地方性法規,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B、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C、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相抵觸,但行政法規除外

  D、地方性法規效力不得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

  E、地方性法規是一種規范性文件

  答案:BC

  解析: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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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分為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兩種。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3號)為建設部、國家測繪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章。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政府規章是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法文件,亦稱地方政府規章。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中國現行法律制度體系知識匯總表

  法律制度體系名稱制定主體地位及法律效力備注

  憲法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

  行政法規

  國務院依法制定效力低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其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例題:()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法文件的總稱。

  A.憲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規

  D.行政規章

  答案:D

  解析:行政規章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三、法的分類

  法有許多分類的方法。按法設立和適用范圍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國內法是指由國內有立法權的主體制定的、其效力范圍一般不超出本國主權范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國際法是由參與國際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間制定、認可或締結的確定其相互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并適用于它們之間的法。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國際條約。

  按法所規定的內容不同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實體法一般是指以規定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職權、職責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法,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保證主體的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續為主要內容的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例題:按法所規定的內容不同,法分為( )。

  A、實體法

  B、程序法

  C、特殊法

  D、一般法

  E、國內

  答案:AB

  解析:按法所規定的內容不同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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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憲法土地條款

  一、土地條款學習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鞏固練習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

  A.礦藏、水流

  B.森林、山嶺

  C.草原、荒地、灘涂

  D.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答案:ABCD

  解析: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第三部分刑法土地條款

  一、土地條款學習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鞏固練習

  例題: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者,應受的處罰是()。(2002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B.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D.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答案: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五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城市規劃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過,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款學習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

  第五條城市規劃必須符合我國國情,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

  第六條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七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國家鼓勵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規劃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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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十一條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開發程序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編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在可能發生強烈地震和嚴重洪水災害的地區,必須在規劃中采取相應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十七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

  第十八條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現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大城市、中等城市為了進一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第十九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總體現劃,應當包括市或縣的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第二十條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現劃。

  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二十三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四條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干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等應當避開市區。港口建設應當兼顧城市岸線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線用地。

  第二十五條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并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第二十六條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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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

  第二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三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八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加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發布的《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三、知識點匯總

  1、城市規劃的編制責任匯總表

  規劃項目規劃項目編制責任部門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設市城市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市人民政府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鎮人民政府

  2、城市規劃審批責任匯總表

  規劃項目規劃項目審批責任部門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總體規劃,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分區規劃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城市規劃法》的主要內容

  1、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等與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2、編制城市規劃要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3、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

  4、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區,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規劃。詳細規劃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設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5、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6、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動態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運輸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

  7、城市規劃實施一書兩證。一書:選址意見書;兩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8、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土地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9、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上述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并可視其執行情況處以罰款;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或區、縣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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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鞏固練習

  例題1:《城市規劃法》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日內,向作出處罰決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A.10

  B.15

  C.30

  D.60

  答案:B

  解析: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例題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城市規劃區是指()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2003年房地產估價師試題)

  A.城市市區、郊區

  B.城市市區、城市行政區域內

  C.城市市區、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

  D.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

  答案:D

  解析: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五部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一、《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5 號《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二、重要條款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報名條件

  第四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考試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考務

  第十五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準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第十六條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應勻嗽庇邢鋁星樾沃?壞模?墑〖兌隕瞎?磷試蔥姓?鞴懿棵攀憂榻諍蠊?直鷯枰躍?妗⒖際猿杉ㄎ扌А⒘礁隹際閱甓饒誆壞貌渭尤??戀毓蘭凼ψ矢窨際緣拇Ψ#?/P>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于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業登記。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三、鞏固練習

  例題:《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自()起實施。

  A.2006年12月1日B.2006年12月20日C.2007年1月1日D.2007年3月1日

  答案:C

  解析: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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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網校土地估價師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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