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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礎知識》考試復習資料(16)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一、內容提要:

  1.總則

  2.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3、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第四章耕地保護

  5、第五章建設用地

  6、第六章監督檢查

  7、第七章法律責任

  8、第八章附則

  二、考試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土地管理法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出臺背景、修正及實施時間:

  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3、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年確立的基本制度

  1、國家實行土地登記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管轄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屬于國有土地的,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屬于集體土地的,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使用集體土地的,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國家實行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除了國家核準的劃撥土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進行市場交易等,均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

  3、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隨意改變農用地的用途。土地用途的變更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刂平ㄔO用地總量,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4、國家實行保護耕地的制度。耕地主要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新開墾荒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耕種3年以上的灘地和灘涂等。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5、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6、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7、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

  8、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五、分章內容輔導: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概念

  1、土地所有制

  是指在一定社會生產方式下,由國家確認的土地所有權歸屬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礎。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制度。

  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利用區,確定土地使用條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4、農用地

  是指直接用地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5、建設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6、未利用地

  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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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要條款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例題:《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A.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B.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C.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D.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答案:B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一條明確了“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一、基本概念

  1、國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城市市區的土地和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及城市郊區的土地屬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2、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權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我國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屬于鄉、村和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三種形式的農民集體所有,并由法律規定的組織經營、管理。

  3、土地所有權

  是指土地所有者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有兩種土地所有權,即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4、土地使用權

  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據法律、文件、合同的規定,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

  5、土地登記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級、價值等情況記錄于專門的簿冊,并據此頒發土地權屬證書的一種制度。

  6、變更土地登記

  是土地登記機關對已經進行登記的土地,在發生權屬、用途等變化時進行的更改登記。

  7、土地承包經營權

  是指農村中反映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種土地使用權利。這種權利是土地使用者通過與發包方(通常是集體土地所有者,還有部分國營農、林、牧場)簽訂承包合同取得的。

  8、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土地權屬爭議)

  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從而產生的土地權屬矛盾。

  二、重要條款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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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點問題

  1、土地管理法如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批準。

  2、土地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土地登記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記。這種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當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給予保護;二是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例題:《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其中,單位之間的爭議,由()處理。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B.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C.鄉級人民政府

  D.鄉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答案:A

  解析: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一、基本概念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時間上、空間上所作的總體的、戰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

  2、土地利用區

  是指在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依據土地的適宜性、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需求,結合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的規劃指標和布局要求,劃分出的土地主要規劃用途相對一致的區域。

  3、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等的具體安排。它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措施,是農用地轉用的審批、建設立項審查、用地審批和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審批的依據。

  4、土地調查

  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和時間內,為查清土地的數量、質量、分布利用和權屬狀況而采取的一項技術、行政和法律措施。土地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權屬、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條件。

  5、土地統計

  是國家對土地的數量、質量、分布、利用狀況和權屬狀況進行調查、匯總、統計分析和提供土地統計資料的制度。

  二、重要條款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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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點問題

  1、《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2)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3)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4)以上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5)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ǖ耐戀賾猛盡?/P>

  2、城、鎮、村規劃及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如何?

  (1)涉及土地利用有關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體鎮建設用地規模;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2)在有關專業規劃的規劃區域內,土地利用要符合專業規劃的要求。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例題:《土地管理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A.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B.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

  C.土地需求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

  D.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

  答案:ABD

  解析: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章耕地保護

  一、基本概念

  1、基本農田

  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農田保護區

  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3、未利用土地開發

  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對未利用的土地進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設,使其變為可供建設或農業使用的土地。

  4、土地整理

  是指通過采取各種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5、土地復墾

  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

  二、重要條款

  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h、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例題: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答案:D

  解析: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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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建設用地

  一、基本概念

  1、農用地轉用

  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國家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后,將現大辯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行為。

  2、征收土地

  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3、土地補償費

  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4、安置補助費

  是指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國家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5、地上物補償費

  是指因征地導致被征收土地上各種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遷和恢復,林木的遷移或砍伐等,國家給予所有者補償的費用。

  6、青苗補償費

  是指國家征收土地時,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國家應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經濟補償。

  7、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

  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8、臨時用地

  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或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空閑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重要條款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3、土地補償費

  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4、安置補助費

  是指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國家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5、地上物補償費

  是指因征地導致被征收土地上各種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遷和恢復,林木的遷移或砍伐等,國家給予所有者補償的費用。

  6、青苗補償費

  是指國家征收土地時,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國家應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經濟補償。

  7、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

  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8、臨時用地

  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或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空閑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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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要條款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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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點問題

  1、征收土地的特點有哪些?

  一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征地是國家的特有行為,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國家的需要;

  二是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人員的生產和生活,用地單位向被征地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三是被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權發生轉移,即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家所有的土地。

  2、征收集體土地應遵守哪些原則?

  在征收土地時,土地管理部門和用地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原則:

  (1)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礎,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點,因此,它是最珍貴的自然資源,最寶貴的物質財富,有人說"土地是財富之母"。中國耕地具有四個明顯的特點:①人均占有耕地少;②耕地總體質量差;③生產水平低;④退化嚴重,后備資源不足。因此,在征收土地時,必須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必須堅持"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國策。一切征收和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持精打細算,能少占土地就不多占,能利用荒地就不占用耕地,堅決反對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浪費土地的錯誤做法。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在征收土地時,應反對兩個極端,一是以節約土地為理由,拒絕國家征收;二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費用,以限制非農業部門占用土地。因此,既要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又要保證國家建設項目所必需的土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妥善安置主要包括五個方面:①要給被征地單位妥善安排生產用地;②要妥善安置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③對征收的土地要適當補償;④對因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⑤對征地造成的剩余農民勞動力要適當安排。由于中國土地遼闊,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補償、補助標準很難確定,更不易統一,但補償、補助要求適度。所謂適度,是既不要因為征收土地而降低被征地生產單位的生產水平和農民個人的生活水平,也不要因征地而過大地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或者超過當地的生活水平。

  (4)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

  有償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是管好土地、促進節約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的經濟手段。有償使用土地有多種形式,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租賃、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資、入股等。

  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對土地還沒有全部實行有償使用。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土地使用制度將實行雙軌制,即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土地使用權劃撥兩種制度長期并存。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有明確規定。

  (5)依法征地的原則

  建設單位征收土地,必須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持有國家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書或文件,并按照征收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審批權限,依法辦理了征收手續后,才能合法用地。凡無征地手續,或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批準使用的土地,或超權限批準使用的土地,均屬非法征地,不受法律保護。

  例題:具有征收土地審批權的部門有()。

  A、國務院

  B、省級人民政府

  C.市級人民政府

  D.縣級人民政府

  答案:AB

  解析: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具有征收土地審批權。

  第六章監督檢查

  一、基本概念

  1、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土地執法監察)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行政執法活動。

  2、土地行政處罰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3、土地行政處分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失職行為,依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二、重要條款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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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點問題

  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直接行政處分權如何行使?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直接行政處分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這三種行政處分方式,由于不涉及干部任免,因此,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而對于降級、撤職、開除這三種行政處分方式,由于涉及到干部的任免權限和程序,必須依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有權處理機關即任命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由任命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2、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如何移送?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刑法》第228條規定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第342條規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屬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刑法》第410條規定的非法征收、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屬于檢察機關自行偵破的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這兩類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例題:《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 措施。

  A.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B.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C.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D.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答案:ABD

  解析:只能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第七章法律責任

  一、基本概念

  1、法律責任

  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2、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3、非法占用耕地罪

  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4、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5、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6、土地行政訴訟

  是指土地管理的相對人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論,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法律制度。

  7、土地行政復議

  是指不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重新處理,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依法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

  8、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將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權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9、破壞耕地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違法行為。

  10、非法占用土地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違法行為。

  11、非法批準用地

  是指沒有批準權的單位批準用地、雖有批準權但超載了批準權限而批準用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批準用地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而批準用地的違法行為。

  二、重要條款

  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梢源σ苑?睢?/P>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八十二條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例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的責任。(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賠償損失

  B.賠禮道歉

  C.恢復土地原狀

  D.刑事處分

  答案: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背械E獬ピ鶉巍?/P>

  三、重點問題

  1、土地違法行為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有11種;一是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二是破壞耕地;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四是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五是非法批準用地;六是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七是拒不交還土地;八是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九是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十是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十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2、簡述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

  處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沒收違法所得。所謂違法所得,是指依照違法行為,一方應當交付給另一方的錢或物。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且這些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則應當責令違法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則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4)罰款。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除采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5)行政處分。由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6)刑事責任。對以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情節嚴重,觸犯刑法,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簡述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形式。

  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主要有以下三種:

  (1)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者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并責令其在一定的期內對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以減輕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2)罰款。對于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3)刑事責任。如果破壞耕地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破壞耕地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簡述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處罰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有: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農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且這些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予以沒收。

  (4)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行政處分。由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6)刑事責任。對非法占用耕地情節嚴重,觸犯刑法,應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例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A.5

  B.10

  C.15

  D.30

  答案:C

  解析: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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