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碳排放再添行動,節能減排與負責人業績考核掛鉤


雙碳排放再添行動,節能減排與負責人業績考核掛鉤
國務院國資委近日發布《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面系統部署新時代中央企業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是深入踐行碳達峰碳中和戰略、推動中央企業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行動指南。

中央企業在煤炭、電力、鋼鐵、石化、有色等行業地位舉足輕重,作為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主體、國有經濟對綠色低碳轉型升級的戰略支撐,在“雙碳”行動中發揮著“排頭兵”和生力軍作用。此次出臺的《辦法》對中央企業做好節能環保和“雙碳”工作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其中納入負責人業績考核、保證資金足額投入、加強專業隊伍建設等引人矚目,體現出中央企業的示范引領作用和責任擔當。
資金納入預算,保證資金足額投入

中央企業應積極踐行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理念,將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碳達峰碳中和戰略導向和目標要求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圍繞主業有序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等綠色低碳產業。將節能降碳與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預算,保證資金足額投入。
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國資委將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結果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實行年度和任期、定量或定性考核。
專項盡職調查作為并購重組的前置程序

中央企業應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規劃。加強并購重組企業源頭管理,把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盡職調查作為并購重組的前置程序。
自覺履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責任

中央企業應自覺履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責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方式和時限如實規范披露環境信息。
加強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建設

中央企業應按有關要求,設置或明確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明確管理人員。機構設置、人員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匹配。
中央企業應加強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專業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提升全員意識,提高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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