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講義:第二節稅收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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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講義:第二節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點
關于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有兩種不同的學說,即“權力關系說”和“債務關系說”。
稅收法律關系有四個特點:
1.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
構成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國家。固定有一方主體為國家,成為稅收法律關系的特點之一。
2.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
稅收法律關系只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體現納稅人一方主體的意志。稅收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消滅不以主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
3.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
納稅人和國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權利義務方面具有不對等性。
4.具有財產所有權或支配權單向轉移的性質
稅收法律關系中的財產轉移,具有無償、單向、連續等特點,只要納稅人不中斷稅法規定應納稅的行為,稅法不發生變更,稅收法律關系就將一直延續下去。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為雙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雙方當事人,一方為稅務機關,另一方為納稅人。
1.征稅主體
(1)征稅主體
國家是真正的征稅主體,稅務機關通過獲得授權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征稅主體。
判斷一個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關鍵要看其是否經過法律授權。稅務機關之所以成為征稅主體,是因為有國家的法定授權。稅務機關行使的征稅權極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棄或轉讓。
2.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就是通常所稱的納稅人,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主體的劃分方法:
劃分方法
按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劃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單位
按征稅權行使的范圍不同劃分居民納稅人、非居民納稅人
不同種類的納稅主體,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盡相同
3.其他稅務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兩個主要的法律關系主體之外,還有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銀行、工商、公安等,稅法中也相應規定了他們的權利與義務。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
1.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以引起納稅義務成立的法律事實為基礎和標志。
2.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
引起稅收法律關系變更的原因:
(1)由于納稅人自身的組織狀況發生變化
(2)由于納稅人的經營或財產情況發生變化
(3)由于稅務機關組織結構或管理方式的變化
(4)由于稅法的修訂或調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壞
3.稅收法律關系的消滅
稅收法律關系消滅的原因:
(1)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2)納稅義務因超過期限而消滅
(3)納稅義務的免除
(4)某些稅法的廢止
(5)納稅主體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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