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訴訟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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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原告
1.行政訴訟原告的范圍
(1)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①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公平競爭權的;②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④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解釋】行政訴訟原告、行政復議申請人均不限于行政行為相對人。
2.原告資格的轉移
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代為起訴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4.具體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
(1)合伙企業
①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
②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2)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各方
如果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人
當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非國有企業
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5)股份制企業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業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起訴時,企業其他機構也可以行使企業的起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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