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訴訟管轄


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考生預習知識點,提高備考效果,特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解釋】下列情況屬于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的案件;(4)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管轄法院 |
案件類型 |
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1)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2)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原告不服復議機關的決定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
(1)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2)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
經過復議而由復議機關“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
2.特殊地域管轄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管轄
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個行政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取決于起訴人選擇。若起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都提起訴訟,則由“最初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2.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2)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2015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如果您在報名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球網校注冊稅務師考試頻道及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最新資訊
- 刷題前必看!2025年稅務師財務與會計公式匯總2025-09-25
- 2025年稅務師資料:9月強化階段必備,5科高頻考點+真題解析!2025-09-19
- 25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難嗎?備考困境解鎖核心考點+模擬卷破局2025-09-19
- 【今日份福利】2025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配套練習題2025-09-18
- 稅務師稅法一和稅法二哪個難?內行人深度拆解2025-09-17
- 沖刺必刷!2025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整理及章節習題匯總2025-09-17
- 助力備考!2017-2024年稅務師《稅法一》各章節分值分布2025-09-16
- 強化必備:2025年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章節習題匯總2025-09-16
- 救命!稅務師稅法一易錯易混知識點清單出爐,看完不踩雷2025-09-11
- 25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目錄+思維導圖+核心考點匯總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