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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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認定部門
(二)退稅結轉
(三)退稅限度
(四)可退稅業務收入的限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第八節特定企業(或交易行為)的增值稅政策的內容。
【知識點】: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復習要點:認身份、定限額、退增或免營、優惠不累加、業務有限制。
(一)認定部門
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的認定申請。
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單位,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退稅結轉
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繳納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繳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
(三)退稅限度
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四)可退稅業務收入的限定
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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