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


事項名稱:企業年度固定資產損失情況申報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滬國稅所〔2011〕101號)。
納稅人應提供的材料:
1.《固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固定資產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3.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復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復(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復);
4.屬于盤虧、丟失的固定資產損失,應提供下列證據: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 [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基礎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或單項損失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5.屬于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損失,應相應提供下列證據: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4)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5)若該損失金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基礎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或單項損失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6.屬于被盜的固定資產損失,應相應提供下列證據: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7.屬于企業由于未能按時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計稅基礎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部分損失,應提供下列證據:
(1)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2)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3)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8.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復印件材料上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公章。)
辦理地點: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窗口
期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間,企業應先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申報之前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受理部門一般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受理手續。
告知文書:
在企業上報的《固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其他說明:
受理部門應認真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若企業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其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報考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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