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產損失專項申報


事項名稱:企業年度其他資產損失情況申報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滬國稅所〔2011〕101號)。
納稅人應提供的材料:
1.《其他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其他資產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3.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復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復(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復)
4.屬于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的,應提供下列證據:
(1)資產處置方案(已向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備案);
(2)各類資產作價依據;
(3)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
(4)出售合同或協議;
(5)成交及入賬證明;
(6)資產計稅基礎確定依據。
5.屬于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資產損失的,應提供下列證據:
(1)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
(2)損失專項說明。
6.屬于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應提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7.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復印件材料上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公章。)
辦理地點: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窗口
期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間,企業應先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申報之前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受理部門一般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受理手續。
告知文書:
在企業上報的《其他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其他說明:
受理部門應認真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若企業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其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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