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類損失專項申報


事項名稱:企業年度先進損失情況申報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滬國稅所〔2011〕101號)。
納稅人應提供的材料:
1.《銀行存款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復印件;
3.存款類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4.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復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復(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復);
5.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6.金融機構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情況資料(若屬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7.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復印件材料上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公章。)
辦理地點: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窗口
期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間,企業應先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申報之前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受理部門一般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受理手續。
告知文書:
在企業上報的《銀行存款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其他說明:
受理部門應認真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若企業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其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報考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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