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性投資損失專項申報


事項名稱:企業年度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情況申報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滬國稅所〔2011〕101號)。
納稅人應提供的材料:
1.《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對外投資的協議書(合同)、被投資單位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復印件;
3.股權(權益)性初始投資、追加投資的相應投資憑證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明細賬戶復印件;
4.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5.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聲明;
6.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復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復(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復);
7屬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提供下列證據:
(1)以下證據之一:
a.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b.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c.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d.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2)資產清償證明(若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8.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復印件材料上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公章。)
辦理地點: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窗口
期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間,企業應先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申報之前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受理部門一般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受理手續。
告知文書:
在企業上報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其他說明:
受理部門應認真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若企業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其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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