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稅考試《稅務代理實務》輔導:消費稅納稅審核代理實務


第二節 消費稅納稅審核代理實務
一、計稅依據的審核
(一)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的審核
1.實行從價定率征稅辦法的應稅消費品的審核
(1)對價外費用的審核
(2)對包裝物的審核
逾期不退還的包裝物押金的審核。
例題:某企業本期存在逾期不退還的應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1000元,增值稅稅率17%,消費稅稅率10%,錯誤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1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
調賬分錄如下:
借:其他業務收入 145.30[1000/1.17×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5.3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85.47[1000/1.17×1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85.47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審核要點
特別注意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準予抵扣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的政策,防止企業仍按原規定執行,多抵消費稅。上述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另外,自2006年4月起,消費稅政策又作了較大調整,應注意新舊政策的差異。
(三)視同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審核要點
[例11-5]注冊稅務師受托對乙卷煙廠納稅情況進行審核,發現當期甲卷煙廠交給乙卷煙廠煙葉10噸(每噸成本600元)委托加工成煙絲,乙卷煙廠在加工過程中代墊輔助材料實際成本為1000元,加工費為3500元,雙方協議中規定不考慮代墊輔料的費用。因乙卷煙廠無同類煙絲銷售價格(不考慮從量計稅因素),代收代繳消費稅時作如下處理: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9500÷(1-30%)
=13574.43(元)
應代收代繳消費稅=13571.43×30%=4071.43(元)
乙卷煙廠在甲卷煙廠提取煙絲時,收取了加工費、增值稅的同時代收代繳消費稅,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9166.43
貸:主營業務收入 3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5
--應交消費稅 4071.43
原材料--輔助材料 1000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輔助材料)÷(1-消費稅稅率)
=(6000+3500+1000)÷(1-30%)
=15000(元)
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5000×30%=4500(元)
少代收代繳消費稅=4500-4071.43=428.57(元)少計加工費收入1000元,少計提銷項稅額=1000×17%=170(元)注冊稅務師建議乙卷煙廠會計作如下調賬分錄:
借:應收賬款--甲卷煙廠 598.57
主營業務成本 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應交消費稅 428.57
(四)金銀首飾的審核要點。
1.金銀首飾范圍的審核。
2.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的審核要點。
(3)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審核。
二、適用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的審查
注意自2006年4月起,消費稅政策作了較大調整,應按策審核納稅人相應期間的納稅情況。具體規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毫升。從量定率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注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
(一)生產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審核要點
對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繳消費稅。
(二)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審核要點
對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的應稅消費品,除審核出口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購貨發票等退稅憑證外,還應審核"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四、納稅審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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