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簡答題練習


【例題】某縣地稅局于2012年5月對某加工廠2011年度納稅情況實施檢查,發現該廠采取在成本中列支固定資產,隱瞞收入等手段少繳稅款12萬元。縣地稅局確認該廠的上述行為屬于偷稅,要求其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1萬元,同時處5萬元罰款,以上款項限其在15日內全部繳清。此后,縣地稅局發現該廠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資金跡象,為保證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及時入庫,立即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凍結其銀行存款30萬元,該廠對稅務機關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服,向省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請問:
1.稅務機關對該廠的定性是否正確;
2.罰款是否符合規定;
3.稅務機關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恰當;
4.稅務機關能否同時對罰款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5.該廠向省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是否正確。
【正確答案】1.定性正確。根據《征管法》,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構成偷稅行為。
2.罰款金額不符合規定。《征管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題中,罰款金額5萬元低于最低罰款標準12×50%=6萬元,不符合《征管法》規定。
3.稅務機關采取保全措施不當。根據《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本題中稅務機關采取保全措施,凍結的存款30萬元遠遠大于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不符合規定。
4.罰款不能采取稅收保全。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按《征管法》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該廠向省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不正確,應向縣稅務機關的上一級市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解析】
【該題針對“稅款征收”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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