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法二》第五章:房產稅申報和繳納
更新時間:2013-03-26 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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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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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申報和繳納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房的,從辦理驗收手續次月起納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計征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地產,自辦理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產證簽發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產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納稅地點:
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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