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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預習:增值稅納稅申報

更新時間:2013-03-13 10:44:0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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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預習題:增值稅納稅申報

  第一節 增值稅納稅申報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與舊條例相比,有以下主要變動

  1.允許抵扣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進項稅,但要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的進項稅不能抵扣;房產,建筑物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這類固定資產也不存在抵扣進項稅的問題;

  2.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為3%;

  3.取消已經不再執行的對來料加工,來料裝配的免稅規定,以及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的免稅規定;

  4.按月申報的納稅期限由原先的10日延長到15日;

  5.明確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的銷售金額(勞務)的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稅法Ⅰ新增內容:(部分)(2012年)

  (一)增值稅的相關規定:

  1.深化增值稅制度稅制改革試點。

  從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點和部分行業,逐步將目前片收營業稅的行業改為征收增值稅。

  (1)先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行業試行。

  (2)在現行標準稅率17%和低稅率13%的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稅率。

  (3)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試點地區。

  2.自2011年3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2011年3月1日前未處理的,按本規定執行。

  3.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令)

  4.關于軟件產品的規定(財稅[2011]100號文件)

  一、 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二、軟件產品界定及分類

  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

  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三、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四、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

  (二)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1.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2.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軟硬件之和硬件)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即征即退稅額大于零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手續。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七、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5.從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增值稅的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6.從2011年1月1日起,關于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

  ①將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由月銷售額2000-5000提高為5000-20000元

  ②將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由月銷售額1500-3000提高為5000-20000元

  ③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每次(日)銷售額150-200提高為300-500元

  7.根據國稅函[2006] 1279號文件的規定"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8.購進免稅農產品進項稅額的計算中關于買價的規定:

  買價包括納稅人在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煙葉收購單位在收購煙葉時按照國家規定以現金形式直接補貼給煙農的生產投入補貼,(以下簡稱價外補貼),作為買價的一部分,但必須將價外補貼和煙葉收購價款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否則價外補貼不得計算抵扣。

  9.納稅人購進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明顯偏高,經過審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營業稅的相關規定:

  1.從2011年1月1日起,關于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

  ①將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月銷售額1000-5000提高為5000-20000元

  ②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每次(日)銷售額100提高為300-500元

  2.從2011年9月26日起,合資鐵路運輸企業、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相互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承運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合作方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鐵路運輸企業提供服務清單票據》為營業額扣除憑證,計算繳納營業稅。

  3.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

  其中:國際運輸企業是指:

  ①境內運載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②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③在境外發生運載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

  4.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須向建筑業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有關規定計征營業稅。

  5.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令)

  6.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營業稅。

  7.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受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代受托人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營業稅

  8.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9.自2011年5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10.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11.分包收入應當由分包人自行繳納營業稅。

  12.從2009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應按“交通運輸業”征收營業稅。

>>>報考指南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采用標準計稅方法計算應納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銷項稅額= 銷售額×稅率

  注意稅率的應用,17%與13%的判斷。

  銷售額:

  (Ⅰ)銷售額所包括的內容,包括所收取的價款和全部的價外費用。

  根據國稅總局的規定,價外收費和逾期包裝物的押金肯定是含稅的,那么涉及到不含稅的換算,注意適用的稅率。

  上面所述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如果是價稅合計收取的,要將含稅價折算成不含稅價:

  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1+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以下幾種情況大多屬于含稅收入:

  ①價外費用

  ②零售收入

  ③向普通消費者銷售商品

  ④開具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一般是含稅價

  這時需要折算成不含稅價。

  (Ⅱ)銷售額不包括的內容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①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Ⅲ)特殊銷售行為和特殊銷售項目

  (A)特殊銷售行為。

特殊銷售方式
計稅基數(銷售額)
以舊換新銷售
一般貨物
按新貨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收購價格
金銀首飾
可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還本銷售
銷售額就是貨物銷售價格,不得扣減還本支出,屬于融資行為
以物易物
雙方均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B)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注意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到代銷清單或代銷款二者之中的較早者。若均未收到,則于發貨后的180天繳納增值稅。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②按實際售價計算銷項稅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銷手續費,應按“服務業”稅目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注意第4-5條的規定,假如是購買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那應該按“不得抵扣進項稅”進行處理。

  總結4~8項視同銷售行為

貨物類型
用途
稅務處理
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
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投資;分配;無償贈送
視同銷售,所涉及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可以抵扣
購買的貨物
用于非應稅項目;投資;分配;無償贈送
視同銷售,所涉及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可以抵扣
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含交際應酬消費 
 
不視同銷售,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Ⅳ)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2009年起,按下列政策執行 (2011年簡答題考點)

  (一)固定資產:

  納稅人
  分類
  稅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
  銷售使用過的、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1)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
  (2)試點地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已經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
  (1)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17%)×17%
  (2)通過“銷項稅額”核算
  (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2)試點地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3)銷售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1)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4%)×4%×50%
  (2)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核算
  (3)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2)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備注:納稅人發生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報考指南

  (二)銷售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①一般納稅人:銷售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正常的銷售處理即可(通常普通發票)

  應納增值稅=售價÷(1+17%)×17%

  ②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減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售價÷(1+3%)×3%

  (Ⅴ)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原則上是對銷售或進口的貨物(有形動產);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計征增值稅(包括電力、熱力、氣體)

  (Ⅵ)部分特殊項目的征免規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也不征營業稅。

  3)軟件產品的相關規定

類型
稅務處理
①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
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
 
不征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
②受托開發軟件產品
 
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
 
 
征收增值稅
著作權屬于委托方的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
不征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

  一、 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產品也同樣適用此規定)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二、軟件產品界定及分類

  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

  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三、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四、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

  (二)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1.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2.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即:軟硬件之和-硬件)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特別提示】:

  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報考指南

  五、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即征即退稅額大于零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手續。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七、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Ⅶ)兼營不同稅率應稅貨物或者勞務,混合銷售行為,兼營非應稅項目

  1.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

  ①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②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行為

  ①含義: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同時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應征營業稅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②稅務處理:混合銷售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是征增值稅,還是征營業稅。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征增值稅。

  ③特殊規定

類型
稅務處理
1.運輸行業
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按“交通運輸業”征收營業稅
2.電信部門
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
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林木銷售和管護的處理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
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其他的照章征收營業稅。
4.建筑業的混合銷售行為(2006年考過簡答題)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須向建筑業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有關規定計征營業稅。(2012年新增
 

  (Ⅷ)稅率

  1.一般納稅人:17%基本稅率,適用于絕大部分銷售或進口的貨物;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一律適用17%。

  2.適用13%低稅率的列舉貨物是:

  ①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②暖氣、冷氣、熱氣、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自來水(不含自來水廠);

  ③圖書、報紙、雜志;

  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整機,不包含農機零部件)、農膜;

  ⑤2009年起,“食用鹽”享受低稅率優惠,其他“非食用鹽”恢復17%的稅率;

  ⑥音像制品

  ⑦農產品:指各種動、植物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暫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⑧二甲醚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①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②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來水。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⑥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①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②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③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2、進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①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類型
  具體情形
以票抵稅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接受投資轉入的貨物,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接受應稅勞務時,其扣稅憑證符合規定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對于進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若標明兩個單位名稱,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單位抵扣稅款
 
計算抵稅
(1)購進農產品的進項稅額=買價×13%
①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
購進煙葉可抵扣進項稅額=收購價款×(1+10%)×(1+20%)×13%
【特別提示】:
煙葉收購單位收購煙葉時直接補貼煙農的生產投入補貼在同一張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扣稅
 
(2)支付運費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7%
①運輸費用金額包括:運費、建設基金和現行規定允許抵扣的其他貨物運輸費用;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不予抵扣。
②貨運發票應當分別注明運費和雜費,對未分別注明,而合并注明為運雜費的不予抵扣
③2003年起鐵路小件快運的運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
⑤以郵寄方式購進和銷售貨物發生的郵寄費,不允許抵扣

>>>報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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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6月2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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