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重點:行政許可設定
更新時間:2013-02-22 1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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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重點: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
(一)行政許可設定的有關程序制度
設定行政許可四項內容(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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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聽證、論證 |
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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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價(目的:早日廢掉許可) |
(1)設定機關:應當定期評價; (2)實施機關:可以評價,并向設定機關報告意見; (3)相對人:可以向設定機關、實施機關提出意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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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權停止實施 |
省級政府:對行政法規設定的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如市場競爭機制能有效調節的)→報國務院批準→在本省停止實施(市場經濟走的快,行政許可死的快) |
(二)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六減四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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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
(1)安全活動――普通; (2)資源利用――特許; (3)資格賦予――認可; (4)技術審定――核準; (5)組織設立――登記; (6)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部門規章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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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
(1)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 |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和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三)稅務行政許可的范圍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
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4.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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