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重點:行政許可的分類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和分類
(一)什么是行政許可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2條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其特征有: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
《行政許可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3.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
4.行政許可是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實踐中行政審批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審核、審定、審驗、批準、同意、認可、準許、核準、檢驗、登記、注冊、發放證照、事前備案等等。
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等等。
2.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區分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關鍵標準是如果行為人的權利形成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則是行政確認。如果行為人的權利產生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時,則是行政許可。
【提示】行政確認行為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房地產部門的房地產登記、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出口退稅資格審核登記等。行政確認涉及的領域包括: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等。
3.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
(1)行政機關在登記程序中一般沒有裁量權;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程序中則擁有一定的裁量權。
(2)行政許可與登記共同作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對象,并且目的不同。行政許可的目的在于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事先加以嚴格控制,其作用的對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為。行政登記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種秩序,是國家進行法律控制的輔助手段,其指向的對象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以書面進行記載的事實。如出口退稅資格審核登記以及房屋產權登記。
(3)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被許可人獲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資格和權利,而行政登記則不一定產生這種后果。與申請人申請許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不同,登記在大多數情況下屬于履行義務,如稅務登記。
(三)行政許可的分類見教材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角度可以將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1.普通許可
這種行政許可是準予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力。包括:集會**示威許可、爆炸品生產運輸許可、商業銀行設立許可等。
2.特許
這種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向相對人轉讓某種特定權力或者配置有限資源。包括: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占用許可等。
3.認可
這種行政許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備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如,律師資格、會計師資格、注冊稅務師資格、建筑企業的資質等。
4.核準
這種行政許可是對某些事項或者活動是否達到法定技術標準的核實準許。如,消防驗收、生豬屠宰檢疫等。
5.登記
這種行政許可是對建立特定法律關系的確定。如,企業工商登記、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設立登記等。
二、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便民和效率原則;
4.救濟原則;
5.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我國行政法律首次確立的,注意出單選題);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為或承諾所形成的正當期待所產生的信賴利益,應當予以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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