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罪數
更新時間:2013-02-05 1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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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數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
一、罪數概述
(一)罪數概念及區分標準
1、罪數的概念
罪數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
2、區分的意義
(1)有利于準確定罪;
(2)有利于適當量刑
3、區分的標準
犯罪構成的個數。
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為一罪;構成數個犯罪構成為數罪。
(二)罪數的基本分類
1、一罪的類型
(1)實質一罪,也稱形式上的數罪,實質上的一罪。
(2)法定一罪
(3)處斷的一罪,又稱裁判一罪
2、罪數的類型
(1)異種數罪和同種數罪
(2)并罰的數罪和非并罰的數罪
(3)判決宣告以前的數罪和刑罪執行期間的數罪
二、一罪的類型
一罪類型 |
具體類型 |
特征 |
量刑 |
實質的一罪 |
想象競合犯 |
①行為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②這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見教材舉例) |
從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
結果加重犯 |
①行為人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客觀地引發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也即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②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必須通過刑法明文規定的方式,成為依附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③行為對于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及其所引發的加重結果均有犯意。(比如虐待罪,如果致人重傷、死亡屬于結果加重犯) |
只能認定為一罪,并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 |
繼續犯 |
①繼續犯必須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不僅僅是不法狀態的繼續。②繼續犯必須是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不間斷的持續存在。③繼續犯必須是一個行為侵犯了同一具體的社會關系。④繼續犯必須出于一個罪過。(比如非法拘禁罪,犯罪人將被害人第一天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轉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轉移拘禁于丙地) |
對于繼續犯,不論其持續的時間長短,均應以一罪論處。對繼續犯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
法定的一罪 |
結合犯 |
我國目前沒有規定 |
|
慣犯 |
①必須是反復多次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的犯罪形態。②必須在主觀上具有基于特定的心理傾向和目的而反復多次實施犯罪的同一故意。③必須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實施同種犯罪行為。④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 ④必須以現行行為已構成犯罪為前提。(比如盜竊罪、賭博罪) |
對慣犯按一罪并直接按刑法規定的相應的量刑幅度處罰 | |
處斷的一罪 |
連續犯 |
①必須基于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數個同一犯罪故意。②必須實施數個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③連續犯所構成的數個犯罪之間必須具有連續性。④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 |
對于連續犯,一般按照一罪從重處罰。對于連續犯的追訴期限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表明對連續犯應以一罪論處 |
牽連犯 |
①必須基于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②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危害行為。③牽連犯所包含的數個危害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④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罪名。 |
對于牽連犯,應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從重處罰,但我國刑法中也有對牽連犯實行并罰的規定 | |
吸收犯 |
①行為人必須實施數個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②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罪名。③數行為之間具有吸收關系(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 |
對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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