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稅務代理實務》第三章預習:企業稅務登記代理
第一節 企業稅務登記代理
一、稅務登記
(一)稅務登記管理規程
1、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時間界限:30天
(1)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 臨時登記戶領取營業執照的(本段內容為2012年新增內容)
①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轉辦為正式稅務登記。
②對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到期的納稅戶,稅務機關經審核后,應當繼續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③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征稅,也不得向其出售發票;
④確需開具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先繳稅再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
(4) 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7)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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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
情形 |
進行稅務登記的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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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1)領取了工商執照(含臨時工商執照) |
從領工商執照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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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辦工商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 |
從有關部門批準設立起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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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臨時登記戶領取營業執照的(2012教材更新內容) |
①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轉辦為正式稅務登記。
②對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到期的納稅戶,稅務機關經審核后,應當繼續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③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征稅,也不得向其出售發票;
④確需開具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先繳稅再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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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出經營: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之日起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
從期滿之日起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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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人 |
有獨立生產經營權,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用或租金 |
從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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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 |
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 |
從項目合同或者協議簽訂之日起算 |
2、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不包括銀行賬號
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3、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結合變更稅務登記來記憶)
①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②住所、經營地點;
③登記類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產經營方式;
⑥生產經營范圍;
⑦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⑧生產經營期限;
⑨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⑩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4、扣繳義務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是否核發稅款登記證件?
①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有稅務登記證的)
②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沒有稅務登記證的)
(二)代理稅務登記的操作規范(簡單了解)
1.代理稅務登記申報(簡單了解)
2.代理填報《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分三種類型,分別適用于單位納稅人、個體經營、臨時任務登記納稅人、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單位。
適用于單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具體格式見教材上表3-1。
3.代理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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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指南 | |||||||
二、變更稅務登記
適用范圍:(比第二章更全面一些)
⑴改變單位名稱
⑵改變法定代表人
⑶改變經濟性質
⑷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⑸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辦理注銷登記)
⑹改變隸屬關系
⑺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
⑻增減注冊資本
⑼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⑽改變工商證照
⑾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
⑿改變生產經營權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等。
【特別提示】
我國稅收管理實行屬地征收,跨縣(市)變更營業地點不是變更登記能解決的,應當在原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到新營業地點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一)變更稅務登記管理規程(先工商后稅務)
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3、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的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有關資料
4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
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代理變更稅務登記操作要點
l代理變更稅務登記申報
2代理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見表3 -2)提交稅務機關審核
3領取變更后的稅務登記證及有關資料
三、停業、復業登記(熟悉)
(一)停業、復業登記管理規程
1、適用范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不得超過1年。
2、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3、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4、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5、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見表3-3)。
(二)代理停業、復業登記操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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