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資料:第七章第四節


第四節 減免稅優惠
一、契稅減免基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7.對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財政部規定其他減免契稅項目
1.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2.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
3.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4.事業單位改制的契稅規定: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依法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契稅減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2012新增:5.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契稅。
2012新增:6.已繳納契稅的購房者,權屬變更前退房的,退稅,變更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2012新增:7.公租房經管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的,免征契稅。
【經典例題2011年CTA】王先生是某企業債權人,2010年11月該企業破產,王先生獲得抵債的門面房一間,評估價20萬元;當月王先生將門面房作價30萬元投資于甲企業;另外甲企業又購買了該破產企業60萬元的房產。下列稅務處理,正確的有( )。
A.甲企業應繳納契稅3.6萬元 B.王先生應繳納契稅0.08萬元
C.破產企業應繳納契稅2.4萬元 D.王先生將門面投資需繳納契稅
E.王先生承受破產企業的門面房免征契稅
【正確答案】AE
【答案解析】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的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所以王先生不繳納契稅。
甲企業應繳納契稅=(30+60)×4%=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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