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二篇第三章第二節


第二節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合同的分類及劃分意義
(一)根據合同當事人的雙方權利、義務分擔的不同,可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在單務合同中不會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付出相應代價,可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三)根據合同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可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若必須交付標的物合同才生效則屬于實踐性合同,否則屬于諾成合同。
(四)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可分為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兩者最大的差異就是:成立的方式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特定方式。
(五)根據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和內容名稱,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且有特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特定名稱的合同。
三、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注意與要約邀請的區分)
(1)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條件
①內容具體確定;
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撤回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撤銷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失效的情形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的有效要件
①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②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③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④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3)新要約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的,為新要約。
(4)承諾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5)承諾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二)合同訂立的幾種特殊方式
1、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
2、交叉要約
3、拍賣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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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內容
即合同的基本條款
(二)合同的形式
1、書面形式;
2、口頭形式;
3、其他形式。
(三)格式條款的使用限制
1、無效的格式條款
(1)如果有合同法規定無效情形的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無效;
(2)如果有合同法規定免責條款無效的情況,則該格式條款無效;
(3)在使用格式條款時,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五、合同的效力
【提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概念
民事行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素的客觀情況。成立的要件類型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別成立要件。
民事行為的生效與否屬于一個法律價值的判斷,它要確定的是行為人以從事的行為是否合法、能否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
成立――行為人意思表示一致;
生效――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主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和標的(行為的內容),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指成立某一具體民事行為,除須具備一般要件外,還須具備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
民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行為成立是行為生效的前提,行為生效是行為成立追求的目的。
三、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且有效實質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要求行為人的內在意愿和外在表示一致。
3、不違背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一)合同生效
1、一般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特殊生效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批準手續才生效的,在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營銷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3)附生效或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立時生效或失效。
(4)附生效或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或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定了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三)合同無效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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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是可撤銷合同(若是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2、撤銷權的行使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五)無效合同與被撤銷的合同的效力
1、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的有關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六)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有關財產的處理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
(七)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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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對方請求履行的權利。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應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暫時中止履行。
如果對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的,則應當恢復履行;對方未提供擔保或未恢復履行能力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條款、內容變更屬于變更;合同的主體變更為轉讓。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二)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達到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八、合同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 (非合同責任;法定責任)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蹉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
1、強制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做、減價或退貨);
3、支付賠償金(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數額低;數額高);(2012年教材增加舉例)
5、支付價金及逾期利息;
6、適用定金罰則。
(三)違約責任的免責
《合同法》明確規定,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相應證明。如果當事人不能及時通知對方或是延遲履行后才發生不可抗力的,則不能免除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九、合同的主要種類
(一)買賣合同
(二)贈與合同
(三)借款合同
(四)租賃合同
(五)融資租賃合同
(六)承攬合同
(七)建設工程合同
(八)運輸合同
(九)技術合同
(十)保管合同
(十一)委托合同
(十二)行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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