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二篇第二章第一節(jié)


第一節(jié) 物權概述
一、物的概念和分類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們能夠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物的法律特征:客觀物質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獨立性。
物的分類:(主要分類及劃分意義)
1、動產與不動產
2、特定物與種類物
3、原物與孳息物
4、特殊種類的物:如貨幣、證券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一權原則是指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
(二)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內容、取得和變更,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
(三)公示、公信原則
【多選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
A.物權法定原則
B.一物一權原則
C.意思自治原則
D.公示公信原則
E.誠實信用原則
【答案】ABD
【解析】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公示公信三大原則。
三、物權的分類及形式
(一)基本分類
1、所有權;
2、用益物權;
3、擔保物權。
(二)其他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為登記。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登記。
3、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物權能夠獨立存在。而從物權的存在須以它所從屬的權利的存在為前提,主權利消滅時,從物權也隨之消滅。
4、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2012年教材增加了舉例分析)
5、普通物權與準物權
四、物權的效力
(一)物權的支配力(自己的決定權效力)
(二)物權的優(yōu)先力(與同為財產權的債權之間的效力)
(三)物權的妨害排除力(對侵權行為的反抗效力)
(四)物權的追及效力(妨害排除力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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