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一篇第二章(3)


第三節 行政許可的實施
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一)行政機關
【應用提示】
1、稅務行政許可,即稅務機關進行的行政行為。
(1)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3)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2、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機關必須是以自己名義對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內設機構不具有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資格;
(2)必須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權;
(3)必須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多選題】根據規定,稅務行政許可( )。
A.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
B.由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實施行政許可
C.必須是以自己名義對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D.必須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權
E.必須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答案】ACDE
【解析】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三)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應用提示】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點:
1、受委托主體只限于行政機關;
2、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權力來源于委托行政機關的委托行為;
3、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并未因委托行政機關的委托而獲得法定的行政許可實施權;
4、受委托行政許可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
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一)行政許可實施的申請與受理程序
1、申請方式:
書面的(多渠道)、口頭的。
2、受理
(1)受理期限
①受到受理
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②補充受理
申請材料數量、種類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制作《告知補正材料通知書》,當場或者在5 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實行一次告知制度,意味著不能第二次要求當事人補充。
(3)受理結果
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②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③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⑤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單選題】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下列處理不正確的是( )。
A.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5日內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B.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C.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D.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答案】A
【解析】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行政許可實施的審查與決定程序
1、審查方式
(1)形式審查,看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實質審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3)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之后不管是否許可,都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
2、審查順序
(1)先下后上的審查規則
(2)告知利害關系人規則
(三)行政許可聽證程序
1、聽證方式:
(1)主動聽證
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
(2)申請聽證
相對人申請舉行聽證。
2、聽證程序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的期限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期限是在20日內組織聽證。
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等。
【單選題】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稅務機關擬作出某項直接涉及許可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在作出決定前,稅務機關應當( )。
A.告知有關人員享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B.在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5日內告知有關人員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C.告知有關人員有權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 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D.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舉行聽證應當通知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
【答案】C
【解析】考查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四)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變更屬于被許可人的權利,隨時可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要求。
2、延續須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決定,逾期的視為準予延續。這就是一種默視批準制度。默視批準只適用于延續申請,不適用于初次許可和變更許可。
三、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規定
(一)行政許可決定的類型
1、當場決定
2、審查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 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 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送達期限
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許可證件。
(三)集中辦理期限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期限計算的中止
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老師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行政許可實施的費用制度
一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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