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一篇第二章(1)


第一節 行政許可概述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和分類
(一)區分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登記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的區別
【多選題】以下( )屬于行政許可行為。
A.市司法局向張某頒發律師執照
B.國家工商總局向北京市工商局就某問題作出批復
C.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D.公安局批準李某經營娛樂城
【答案】AD
【解析】該題考查的是行政許可的概念以及與相關概念的區別。行政許可是對相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資格和行使權利的條件進行審查核實,符合法定資格或條件的,就批準從事某種活動。AD符合這一概念,B項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C項是行政確認行為,確認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
(二)行政許可的分類 (注意各類許可的功能、情形)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角度分類,行政許可分為:
種類 |
性質 |
功能 |
舉例 |
普通許可 |
確定特定相對人行使現有權利的條件 |
控制風險 |
證券公司設立
游行集會許可 |
特許 |
授予權利 |
配置有限資源 |
無線電頻率占用許可 |
認可 |
確認具備某種能力 |
提高從業水平、技能、降低行業風險 |
會計師資格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
核準 |
確認達到特定的經濟技術規范、標準 |
控制該事項或者和活動的危險 |
衛生防疫
消防驗收 |
登記 |
確認特定的主體資格 |
證明及社會公示 |
企業登記 |
二、行政許可的特征
(一)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二)是事先控制的、外部管理行為;
(三)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
(四)是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五)一般為要式行為。
三、《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一)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三)便民和效率原則
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四)救濟原則
(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
(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七)監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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