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資料:第二章(7)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一)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
2011年9月1日起,業主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3500元/月。
3.準予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其他項目及列支標準
(1)借款利息。
(2)財產保險、運輸保險。
(3)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
(4)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其他規費,扣除項目和標準由省一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金:(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6)研究開發的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超出上述標準和范圍的,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7)凈損失
(8)匯兌損益
(9)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10)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據實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必要費用,從2011年9月1日起扣除標準為3500元/月。
(11)三項經費
(1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
(13)業務招待費支出
(14)公益捐贈(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于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
(16)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7)低值易耗品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應分期攤銷。
4.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項目
(1)資本性支出;
(2)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
(3)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4)各種贊助支出;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7)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8)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支出;
(9)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5. 費用減除標準:費用扣除標準為2000/月(從2011年9月1日起為3500/月)。
(二)資產的稅務處理
需要關注的幾點:(建議和企業所得稅對比記憶)
1.個體工商業戶的固定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器具等。
2.預計凈殘值5% 。
3.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短年限分別為:房屋、建筑物為20年;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須報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4.遞延資產:5年。
(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過渡性計算問題(2012新)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教材例題】某市大華酒家系個體經營戶,賬證比較健全,2010年12月取得營業額為120000元,購進菜、肉、蛋、面粉、大米等原料費為60000元,繳納電費、水費、房租、煤氣費等15000元,繳納其他稅費合計為6600元。當月支付給4名雇員工資共4800元,業主個人費用扣除2000元。1~11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55600元,1~11月累計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為14397.5元。計算該個體業戶12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1)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120000-60000-15000-6600-4800-2000=31600(元)
(2)全年累計應納稅所得額=55600+31600=87200(元)
(3)12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7200×35%-6750-14397.5=9372.5(元)
p226
【教材例題】假定某運輸個體工商戶,2009年度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取得勞動收入100萬元;
2.發生勞動成本55萬元;
3.發生勞動稅費3.3元;
4.發生業務招待費用3萬元;
5.3月20日購買小貨車一輛支出6萬元;
6.共有雇員6人,人均月工資1200元;個體戶老板每月領取工資3000元;
7.當年向某單位借入流動資金10萬元,支付利息費用1.2萬元,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率為6.8%;
8.10月30日小貨車在運輸途中發生車禍被損壞,損失達5.2萬元,次月取得保險公司的賠款3.5萬元;
9.對外投資,分得股息3萬元;
10.通過當地民政部門對邊遠地區捐款6萬元。
假定該個體工商戶2009年自行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下:
(1)應納稅所得額=100-55-3.3-3-6-8.64-3.6-1.2-5.2+3-6=11.06(萬元)
(2)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1.06×35%-0.675=3.196(萬元)
要求:
(1)根據上述資料,分析該個體戶自行計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否正確?錯在何處?
(2)核定并計算該個體戶2009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分析處理如下:
1.該個體工商戶自行計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不正確。主要錯在:
(1)按規定業務招待費只能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5‰。
按實際發生額計算扣除額=3×60%=1.8(萬元);按收入計算扣除限額=100×5‰=0.5(萬元);按規定只能扣除0.5萬元。
(2)購買小貨車的費用6萬元應作固定資產處理,不能直接扣除。本題中可按4年年限折舊(不考慮殘值)計算扣除。
應扣除的折舊費用=6÷4÷12×7=0.875(萬元)
(3)雇員工資可按實際數扣除,但雇主工資每月只能扣除2000元,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雇主工資費用扣除額=0.2×12=2.4(萬元)
(4)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費用按同期銀行的利率計算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費用扣除限額=10×6.8%=0.68(萬元)
(5)小貨車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不能扣除。
小貨車損失應扣除額=5.2-3.5=1.7(萬元)
(6)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3萬元,應按股息項目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并入營運的應納稅所得稅一并計算納稅。
分回股息應納個人所得稅=3×20%=0.6(萬元)
(7)對邊遠山區的捐贈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以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該個體工商戶2009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應納稅所得額=勞動收入100-勞動成本55-勞動稅費3.3-業務招待費0.5-折舊費用0.875-(0.12×6×12)-雇主工資費用扣除額2.4-利息費用0.68-1.7=26.905(萬元)
(2)公益、救濟捐贈扣除限額=26.905×30%=8.0715(元),實際捐贈金額6萬元小于扣除8075萬元,可按實際捐贈額6萬元扣除。
(3)2009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6.905-6)×35%-0.675+0.6=7.241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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