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 復習資料:行政復議程序(7)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2011新增)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
1、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具體行政行的相關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2、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1、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2、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3、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按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4、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被申請人的名稱;(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5、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提示;(1)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2)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稅務行政復議,而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稅務行政復議。
【例題】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的規定,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主體( )。(2007年)
A、只能是納稅義務人或者扣繳義務人
B、可以是其權利直接被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
C、可以是企業納稅人的財務人員
D、必須是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答案:B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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