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 復習資料:行政復議程序(6)


第六節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和管轄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1)頒發稅務登記;(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13、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此處的規定不含規章)
(二)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一般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3)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特殊管轄
具體行政行為實施單位 |
復議機關 |
備注 |
(1)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
省稅務局 |
|
(2)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 |
所屬稅務局 |
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
(3)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 |
(4)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 |
(5)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
(6)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 | |
(7)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 |
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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