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稅考試《稅法二》輔導:第七章(1)


第一節 概 述
一、概 念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二、特 點
1.契稅屬于財產轉移稅。
2.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
第二節 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
不動產產權變化:
轉讓方:取得收入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增值的部分交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土地今年不交土地增值稅)、簽訂合同交印花稅、個人交個人所得稅、企業交土地增值稅
承受方:交契稅、印花稅
一、征稅范圍
契稅的征稅范圍為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體征稅范圍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交土地增值稅)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還應交土地增值稅。轉出方交土地增值稅,受讓方交契稅)
3.房屋買賣(符合條件的還需交土地增值稅。轉出方交土地增值稅,受讓方交契稅)
(一)視同買賣房屋:
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例如,甲某因無力償還乙某債務,而以自有的房產折價抵償債務。經雙方同意,有關部門批準,乙某取得甲某的房屋產權,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按房產折價款繳納契稅。
2.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
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經營企業,免納契稅。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二)房屋贈與(符合條件的還需交土地增值稅)
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產,應照章繳納契稅。
(三)房屋交換
房屋產權相互交換,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免納契稅,辦理免征契稅手續。其價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具體情況 |
是否為契稅征稅對象 |
是否為土地增值稅征稅對象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是 |
不是 |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
是 |
是 |
3.房屋買賣 |
是 |
是 |
4.房屋贈與 |
是 |
一般不是,非公益贈與是 |
5.房屋交換 |
是(等價交換免) |
是(個人交換居住房免) |
例:甲乙兩單位交換經營性用房,甲方房屋價值為95萬元,乙方的房屋價值為110萬元,契稅稅率為5%。甲方應繳納的契稅稅額為( )萬元。乙方應納的契稅稅額為( )萬元。
【答案】甲方應繳納的契稅稅額為0.75萬元。乙方應納的契稅稅額為0萬元。
【例題】甲乙兩單位互換經營性用房,甲的房屋價格為600萬元,乙的房屋價格為700萬元,房屋價格不足的部分由甲單位用自產產品補足,當地政府規定的契稅稅率為3%,則以下關于契稅稅務處理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雙方均不繳納契稅
B.甲單位繳納3萬元
C.乙單位繳納3萬元
D.甲單位繳納1`0萬元,乙單位繳納15萬元
【答案】B
【解析】甲單位應納契稅=(700-600)×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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