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務代理實務 預習指導:第九章(8)


6.借款合同$lesson$
(1)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如果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以其規定的最高限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貼花。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4)企業之間互相借款書立的憑證,不屬于金融組織的借款合同,不在稅目列舉征稅范圍,暫不貼花。
(5) 以填開借據方式取得銀行借款的,凡一次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載借款金額計稅貼花;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6)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就不另貼印花。
(7)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 “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
(8)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按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9)非金融機構與單位及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不貼印花。
(10)關于金融單位代保管的有價證券所開立的代保管有價證券憑證,保管方與被保管方應按倉儲保管合同計稅貼花,以收取的保管費用為計稅依據。
7.財產保險合同:計稅依據為收取的保險費,不包括所保的財產金額。
8.技術合同:含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1)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適用產權轉移書據);
(2)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不征印花稅;
(3)技術轉讓合同適用稅目稅率:技術轉讓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
(4)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5)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6)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7)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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