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 輔導資料:行政行為(5)


二、抽象行政行為$lesson$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2、特征:(1)對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3)準立法性;(4)不可訴性。
【例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章的行為,在行政法理論上屬于( )。
A、行政立法 B、不可訴 C、行政執法
D、雙方行政行為 E、抽象行政行為
答案:ABE
(二)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主體
我國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的分類
(1)依行政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授權立法與特別授權立法。
(2)依行政立法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內容、目的不同,可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立法。
【例題1】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 )。
A、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B、國務院及其部委、直屬機構
C、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E、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答案:BCE
【例題2】根據我國行政法理論和法律規定,有權制定行政規章的主體有( )。(2009年)
A、交通運輸部 B、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C、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
D、國務院辦公廳 E、海關總署
答案:ABCE
解析: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地方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國務院辦公廳是國務院辦事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無權制定行政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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