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合同的主要種類(4)


五、租賃合同$lesson$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征:(1)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2)轉移的是租賃物的用益權;(3)具有期限性和連續性;(4)標的物為特定的非消耗物。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提示:租賃合同中以下情況視為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例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 )。(2007年)
A、租賃期為6個月
B、租賃期為2年
C、租賃期為20年
D、不定期租賃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維修義務
(1)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例題】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以下表述正確的有 ( )。
A、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B、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
C、剩余期間不滿―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D、剩余期間不滿半年的,應當按月支付
E、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按月支付
答案:ABC
4、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5、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法定權利)。
6、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舉例】A將房屋出租給B,B經過出租人A的同意,可以將房屋轉租給c,那么原來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如果房屋發生損壞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7、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舉例】A將房屋出租給B,租期為2006年1月1日一2007年1月1日,A在2006年7月1日時欲將房屋銷售給C,那么租賃合同優先,租賃合同在有限期限內對房屋受讓人C繼續有效。
【例題】甲與乙于2007年1月1日簽訂一份租賃期為12個月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內甲未經乙同意又將該出租的房屋出賣給了丙。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與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甲與乙簽訂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B、甲與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甲與乙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
C、甲與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甲與乙簽訂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D、甲與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甲與乙簽訂的租賃合同經丙認可后繼續有效
答案:C
解析:甲為房屋所有權人,其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不需要乙的同意,該房屋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故甲與乙簽訂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所以C項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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