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指導:時效和期間(三)


(四)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起算 |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是指權利人已經現實地知道;“應當知道”是指根據權利受侵害人所處的環境有充分根據推斷他已經知道。 |
中止 |
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暫時停止計算,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
提示:法定事由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 | |
中斷 |
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提示:法定事由有(1)權利人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 |
延長 |
由人民法院判定。 |
注意: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止,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例題】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
答案:C
解析:(1)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所以選項A錯誤。(2)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所以選項B錯誤。(3)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所以選項D錯誤。
《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1、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3、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期的情形除外。
4、當事人未按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例題】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下列關于訴訟時效的敘述,正確的有( )。
A、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喪失實體權利
B、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時效抗辯
C、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D、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可以自己約定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選項A錯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選項E錯誤,訴訟時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
二、期間、期日
1、期間是指由某一時間點到另一時間點的特定時間段。
2、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時間點。
3、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1天開始計算;
4、我國民法期間中的“以上”、“以下”、“以內”、“以前”、“屆滿”等都包括本數;而“不滿”、“以外”則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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