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稅輔導:留置權詳解
更新時間:2011-10-11 10: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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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權的意義和特征$lesson$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與該動產有關的債務時,得留置該動產的擔保物權。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成立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
1、須債權人依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提示:主要有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中可以產生留置權。
2、須債權的發生與留置財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舉例:甲公司電腦壞了,送去乙維修公司修理,如果乙公司以甲公司上次的電腦維修費用未支付為由將甲公司這次維修的電腦留置,那么是可以的,乙公司具有留置權。如果是個人電腦壞了送去乙公司修理,那么乙公司是不能以上次未支付維修費用為由行使留置權的,因為不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提示: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權:留置違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等;留置與其承擔的義務相抵觸,如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在發運地留置貨物;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留置財產的。
二、留置權的效力
債務人在催告期內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方可行使變價處分權,催告期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不少于2個月。
三、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債權消滅;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滅失;債務人另行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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