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 輔導:民事訴訟法概述(2)


(二)陪審制度
陪審制度是審判機關吸收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人員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對陪審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
1、適用簡易程序和法律另外規定除外的一審案件,由法官和陪審員合議庭審理;
2、陪審員除不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員有同等權利;
3、陪審員不少于合議庭人員三分之一;
4、陪審員由基層法院院長提名,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5、陪審員任期五年。
【例題】下列關于獨任審判制和合議制的表述正確的是( )。
A.獨任制既適用于一審案件,也適用于二審案件
B.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才適用獨任制
C.二審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
D.二審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也可由審判員組成
E.一審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也可由審判員組成
答案:BCE
解析:本題考核合議制度。一審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也可由審判員組成;二審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才適用獨任制。
(三)回避制度
1、適用回避的對象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即不包括證人)
2、回避的方式是:當事人申請和有關人員自行回避。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須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或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都須說明理由。回避必須有嚴格批準手續:審判長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回避,由院長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和勘驗人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是否同意回避,應作出口頭的或書面決定。當事人不服從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本案的審理。當事人提出申請到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的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人員應暫時停止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
(四)兩審終審制度
案件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后,還可以上訴到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為案件的最終裁判。
兩審終審制有兩種情況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2)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所作的判決,當事人不能上訴。
(五)公開審判制度
1、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和內容應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不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2、以下案件不宜公開審理:(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
提示: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應當公開進行。
【例題】關于民事訴訟中的公開審判制度,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公開審判制度是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眾、社會公開
B.公開審判是指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的制度
C.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屬于法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D.離婚案件,屬于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決定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答案:B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ACD是正確的;第134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由此,B的說法是錯誤的,公開審判并不要求法院審理案件一律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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