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稅法一:輔導講義之 增值稅銷項稅額(3)


(2)以舊換新銷售貨物:
稅法規定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應用舉例―教材例題】某商場(小規模納稅),1999年2月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無氟電冰箱,開出普通發票25張,收到貨款5萬元,并注明已扣除舊貨折價2萬元,則本月計稅銷售額=(50000+20000)/(1+4%)=67307.70元
(3)還本銷售
稅法規定 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貨物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應用舉例---00年單選】某鋼琴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鋼琴,開了普通發票20張,共收取了貨款25萬元。企業扣除還本準備金后按規定23萬元做為銷售處理,則增值稅計稅銷售額為( )。
A.25萬元 B.23萬元 C.21.37萬元 D.19.66萬元
答案:C
解析:25/(1+17%)=21.37元。
(4)以物易物:
稅法規定: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動中,雙方應各自開具合法的票據,必須計算銷項稅額,但如果收到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合法票據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用舉例---02年單選】甲企業銷售給乙企業一批貨物,乙企業因資金緊張,無法支付貨幣資金,經雙方友好協商,乙企業用自產的產品抵頂款,則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企業收到乙企業的抵頂貨物不應作購貨處理
B.乙企業發出抵頂貨款的貨物不應作銷售處理,不應計算銷項稅額
C.甲、乙雙方發出貨物都作銷售處理,但收到貨物所含增值稅額一律不能計入進項稅額
D.甲、乙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可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別核算銷售額和購進額,并計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
答案:D
(5)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征免稅規定:
售價>原值,按4%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銷售自己使用過固定資產
售價≤原值,不征
專營舊貨(包括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貨:按4%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增值稅=【售價/(1+4%)】×4%×50%
注: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其進項稅保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09新增)
【應用舉例―03單選】某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2年6月把資產盤點過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資產進行處理:銷售已經使用4年的機器設備,取得收入9200元(原值為9000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交消費稅的機動車2輛,分別取得收入l1000元(原值為40000元)和64000元(原值為56000元);銷售給小規模納稅人庫存未使用的鋼材取得收入35000元,該企業上述業務應納增值稅為( )元。(以上收入均為含稅收入)
A.6916.24 B.5594.70 C.6493.16 D.6316.24
答案:C
解析:
計算過程:【9200÷(1+4%)】×4%×50%=176.92(元)
【64000÷(1+4%)】×4%×50%=1230.77(元)
【35000÷(1+17%)】×17%=5085.47(元)
應納增值稅=176.92+1230.77+5085.47=649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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