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訴訟法律制度(13)


三、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lesson$
(一)上訴及受理;當事人上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1、上訴必須針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其中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異議的裁定。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是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
3、必須在法定上訴期內提出上訴。根據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
4、上訴方式必須合法。即當事人必須以書面方式提起上訴,并按其他當事人或者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
5、上訴必須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提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根據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
(1)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2)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對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2、必須具備法定理由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的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二)再審案件的審理
1、審理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2、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作出裁定。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即作出判決的;
(3)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
(4)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
(5)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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