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法二》預習:計稅依據的確定(35)


計算公式如下: $lesson$
(1)應納稅所得額=∑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3)本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企業的經營所得÷∑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4)本企業應補繳的稅額=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額
例,某個人王某開辦汽配企業,取得應納稅所得額3萬,另開辦餐飲企業,取得應納稅所得額7萬。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把兩處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以10萬確認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出應繳納的所得稅總數。個人所得稅=10×35%-0.675=2.825(萬元)=28,250(元)。
個人所得稅=10×35%-0.675=2.825(萬元)=28,250(元)。
汽配企業個人所得稅=28,250×30%=8,475(元)
餐飲企業個人所得稅=28,250×70%=19,775(元)
(三)虧損彌補
1.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3.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五)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企業為個人家庭成員的消費性支出或出借資金
1.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某個人獨資企業甲企業的利潤為10萬元,工資3萬元,給子女買車花費20萬元,買房首付花費15萬元,從本企業借款5萬元(年末未歸還)。那么其應納稅所得為:10+3+20+15+5-12×0.24=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2.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題】下列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納稅規定的有( )。
A.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B.個人以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形式開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應分別按每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各自的所得稅稅額
C.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D.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可以繼續彌補
【答案】A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收以后,在原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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