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務代理實務》:第十一章節(6)


二、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審核 $lesson$
(一)銷售不動產審核要點
1.房地產開發企業
(1)將“主營業務收入”賬與有關會計憑證相核對,同時核對納稅人開具的“商品房發票”和“動遷房發票”存根聯,看有無分解收入、減少營業額的現象。
(5)有無將出租房、周轉房銷售后直接沖減出租房、周轉房發生的攤銷費和改裝修復費等。
2.其他企業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參看《稅法(Ⅰ)》教材)
(3)看企業有無將出售不動產的營業額未通過“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核算,而直接列作了營業外收支的現象。
結合稅法一學習,注意一些優惠政策。
(二)轉讓無形資產的審核要點
[例11-15]注冊稅務師受托對某街道辦集體企業進行納稅審查,發現企業簽訂了一份技術所有權轉讓合同(已按規定貼印花稅票并畫銷)標明轉讓金額為20萬元,該項無形資產賬面原值15萬元,攤余價值為12萬元,適用營業稅稅率5%,城建稅稅率5%,教育費附加3%。企業會計作賬務處理如下:
(1)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無形資產--××技術 120000
其他業務收入 80000
(2)計提稅金:
借:其他業務成本 432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80000×5%=4000
--應交城建稅 4000×5%=200
--教育費附加 4000×3%=120
注冊稅務師認為企業將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先沖抵賬面攤余價值,以余額作收入。應予以調賬,并補提相應的稅金,故建議企業作如下調賬處理:
方法一:
(1)紅字沖銷原賬務處理
(2)補做正確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200000
累計攤銷 120000
貸:無形資產 24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0000
--應交城建稅 500
--教育費附加 300
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所得 69200
方法二:
借:累計攤銷 120000
其他業務收入 80000
貸:其他業務支出 4320
無形資產 12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6000
--應交城建稅 300
--教育費附加 180
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所得 69200
2010年注冊稅務師成績查詢匯總 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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