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處罰法律制度(6)


第四節 行政處罰程序 $lesson$
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包括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一)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也稱當場處罰程序。 簡易程序的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違法事實清楚;有法定依據;數額較小的罰款(指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不符合上述條件,或上述條件缺損的,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提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2、簡易程序的內容包括:
(1)表明身份。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
(3)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4)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
(5)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告知和說明理由、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于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3、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其中,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還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害人。
提示1:不同行政機關對不同的行政違法案件在調查和檢查時的權力措施各有不同。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了八種權力措施:如海關有權依法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有權依法檢查運輸工具和場所及查驗貨物、物品,有權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有權依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有關賬冊、單據等資料,等等。
提示2:《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就海關行政處罰調查程序和時限要求作了具體的規定:如,海關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應當制發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決定書,扣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海關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賬冊、單據等資料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案件調查需要,經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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