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法二》預習:計稅依據的確定(18)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lesson$
(一)應納稅所得
1.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時,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3.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也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個人投資者購買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繳納個所得稅。
總結:國債利息收入、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適用稅率(20%)
【提示】 銀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稅――按時間段:
(1)2007年8月14日(含)以前孳生的利息按20%征稅;
(2)2007年8月15日起到2008年10月8日(含)稅率由20%降為5%;
(3)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教材例題】某儲戶2007年2月14日存入一年定期人民幣200000元,假定年利息率3.78%,存款到期日,即2008年2月14日把存款及利息取出。利息及利息稅計算如下:
解:(1)應結付利息額=200000×3.78%=7560(元)
(2)2007年8月14日前后孽生的利息各有6個月,利息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3)應繳納的利息個人所得稅額=7560×6/12×20%+7560×6/12×5%=945(元)
例:下列關于個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表述,正確的是( )。
A.自2007年8月15日起,全部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B.在計算股息、利息、紅利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不扣除生計費用,但可以扣除相關交易費用
C.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應以派發紅股的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D.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按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答案】C
【解析】選項A,僅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從2007年8月15日起到2008年10月8日按5%征稅,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選項B,股息、利息、紅利所得計算不得扣除任何費用;選項D,減按50%計入所得額。
2008年 注冊稅務師考試
【例題?計算題】張先生為自由職業者,2008年4月取得如下所得:
(1)從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
(2)從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
(3)兌現4月14日到期的一年期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
【解析】
(1)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股息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6000×50%×20%=1600(元)
(2)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應納個人所得稅=7000×20%=1400(元)
(3)2007年8月15日起到2008年10月8日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為5%。
儲蓄存款利息應納個人所得稅=1500÷12×4×20%+1500÷12×8×5%=150(元)
【提示】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0年注冊稅務師成績查詢匯總 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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