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節(12)


4.境外所得的已納稅款的扣除 $lesson$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例8-4]王某2006年1月至12月從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收入30000元(2006年度費用扣除標準為1600元/月),從A國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000元,已按A國稅法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400元,則王某2006年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為:
(1)月工薪收入=30000÷12=2500(元)
(2)月應納稅額=(2500-1600)×10%-25=65(元)
(3)A國收入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抵扣限額)
=8000×(1-20%)×20%=1280(元)
該納稅人在A國實際繳納的稅款超出了抵扣限額,只能在抵扣限額內抵扣1280元。剩余部分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的A國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
(4)應納所得稅額合計=65×12=780(元)
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自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例外:
(1)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自2008年3月1日起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24000元/年(2000元/月)。
(2)企業從業人員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3)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4)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5)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6)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7)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8)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3)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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