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法二》預習: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19)


第五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大綱:
(一)掌握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折舊范圍、折舊依據和、和折舊年限。
(二)熟悉生物資產的稅務處理
(三)熟悉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四)熟悉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
(五)熟悉存貨的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
(1)納入稅務處理范圍的資產,均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2)各項資產持有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產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其中包含固定資產所需的原材料費用、人工費、管理費、繳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不應資本化而應費用化的借款費用不在其中)。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例:下列關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B.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交付使用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C.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D.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答案】ACD
【解析】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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