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法一》預習輔導:稅法的分類(9)


三、國際重復征稅
(一)國際重復征稅及避免
1、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quán)國家或地區(qū),在同一時期內(nèi),對參與或被認為參與國際經(jīng)濟活動的同一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
【應用舉例—07單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quán)國家或地區(qū)在同一時斯內(nèi),對參與或被認為是參與國際經(jīng)濟活動的同—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征收了相同或類似的稅。這種征稅結(jié)果在國際稅收中稱為( ) 。
A.國際征稅 B.國際雙重征稅 C.國際稅收抵免 D.國際稅收饒讓
答案:B
2、國際重復征稅發(fā)生的原因:
(1)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
(2)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
(3)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quán)的矛盾性
3.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一般方式:單邊方式、雙邊方式和多邊方式
4、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一般方式
(1)免稅法
免稅法又稱豁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外的所得免予征稅,以此徹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2)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內(nèi)外的所得一并匯總征稅,但允許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扣除本國居民就其外國來源所得在國外已納稅額,以此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二)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額的確定
(補:納稅人向居住國納稅額=納稅人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納稅人已納的外國稅款)
(1)在居住國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簡化公式是:
分國抵免限額=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綜合抵免限額=來自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2)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的比較(09年新增)
當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經(jīng)營普遍盈利且國外稅率與國內(nèi)稅率高低不平的情況下,采用綜合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而分國限額法則對居住國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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