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第五章(10)


第五節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P64)
所謂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制裁。
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各種具有懲罰性質的執法措施,但這些執法措施只是稅務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類型。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命令。(責令限期改正形式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補正、責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等)
2、稅務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停售發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執行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通知有關部門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均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
二、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
納稅人的稅務違法行為可分為:納稅人違反日常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直接妨害稅款征收的違法行為、妨害發票管理的違法行為三類。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因此,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適用范圍一般限于上述較大數額的罰款案件,其他如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等不適用聽證程序。此外,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行為不服,在被告知聽證權之日起3日內也有權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聽證程序的組織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l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2、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3、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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