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收相關法律》講義:刑事訴訟法(19)


三、審判監督程序
(一)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主體及理由
1、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和檢查工作時發現的錯誤裁判。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2、提起并決定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3、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有以下幾種: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3)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4)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了對案件的正確裁判;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二)再審案件的處理
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4、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查清事實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經審理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申訴與上訴的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不同于上訴。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
申訴 |
上訴 |
對象不同 |
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 |
主體不同 |
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
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人及近親屬。 |
受理的機關不同 |
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 |
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 |
期限不同 |
法律沒有規定期限,只要在判決、裁定生效后,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申訴。 |
對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分別是10日和5日。 |
效力不同 |
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 |
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導致一審判決、裁定不能生效。 |
四、刑事判決、裁定和決定
|
判決 |
裁定 |
決定 |
1 |
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 |
主要解決訴訟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 |
主要解決某些程序問題 |
2 |
則只限于經過審判后作出實體結論的階段 |
可以適用于一審、二審、再審、死刑復核、執行等程序 |
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執行階段 |
3 |
判決則一律用書面形式 |
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
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
4 |
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生效判決 |
一個案件可能有幾個裁定 |
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決定 |
5 |
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 |
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
不得上訴、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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