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收相關法律》講義:刑事訴訟法(18)


二、第二審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1、上訴
上訴是指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上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活動。
解釋: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2、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的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收到請求后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
【例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獨立提起上訴的人包括( )。(2007年)
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C、被告人的辯護人及其近親屬
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答案:ABE
解析:本題考核刑事訴訟中的上訴主體。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獨立上訴權的主體。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對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獨立上訴權的主體。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訴。
(二)第二審理后的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原則上應當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提出上訴、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第一審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的訴訟程序,可以影響公正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自訴的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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