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稅《稅法二》輔導:個人所得稅(2)
更新時間:2010-05-11 09: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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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征稅對象
大綱:
(一) 熟悉工資、薪金所得的內容
(二) 熟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內容
(三) 熟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內容
(四) 熟悉勞務報酬所得的內容
(五) 熟悉稿酬所得的內容
(六) 熟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內容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七) 熟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內容
(八) 熟悉財產租賃所得的內容
(九) 熟悉財產轉讓所得的內容
(十) 熟悉偶然所得的內容
(十一) 熟悉其他所得的內容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共11項)
一、工資、薪金所得
注意范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一)不予征稅項目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注意: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征收個人所得稅。
2004年(CPA)
例:下列各項中,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 )
A. 勞動分紅 B.獨生子女補貼
C.差旅費津貼 D. 超過規定標準的午餐費
【答案】AD
【解析】BC不列入工資薪金項目,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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