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收相關法律》:民商法律制度(6)


四、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或客觀現象。民事法律事實是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原因。
1、事件又稱法律事件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如:戰爭(來于社會);雪災(來于自然);實效的規定(來于時間的流逝)。
2、行為又稱法律意義的行為與當事人意志有關,且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后果的那些行為。
(1)表意行為: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進行的行為,表意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當事人實施的意思通知、感情表示的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2)非表意行為:當事人無須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主要包括事實行為。如: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
【例題】下列民事法律事實中,屬于非表意行為的有( )。(2006年試題)
A、不當得利
B、無因管理
C、侵權行為
D、合同
E、債務承擔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事實中的行為。根據行為人是否進行意思表示,可以將行為分為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非表意行為是指當事人無須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主要包括事實行為。選項AB屬于事實行為,C屬于違法行為,所以本題選擇ABC正確。而D合同與E債務承擔均需要意思表示進行的行為,屬于表意行為,排除DE。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的特點:第一,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是行為人將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第二,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以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第三,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其內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
提示: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但不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等事實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實質要件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識與表示不一致主要原因產生于兩個方面:一是主觀原因,如:虛假、偽裝、錯誤、誤解等;二是客觀原因,如表示人受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
3、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從不同角度和以不同標準有不同的分類:
2、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財產行為是指以發生財產上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身份行為是指以發生身份上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如,結婚、收養子女、監護等。
3、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看是否需要支付對價。
4、諾成性行為和實踐性行為。
諾成性行為,是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
實踐性行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還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
5、主行為與從行為。
如,借款合同是主行為,擔保合同是從行為。
7、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
獨立行為指行為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為,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自己名義所為的行為;輔助行為是指不具有獨立的內容,而僅是輔助其他行為生效的行為,如法定代理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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