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輔導:印花稅(6)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0.5‰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例:甲企業受托為乙企業加工一批產品,加工合同分別記載原材料金額60萬元由乙企業提供,另外再向乙企業收取加工費10萬元,2萬元的輔助材料。該項業務中甲企業應繳納印花稅( )元。
【解析】應納印花稅=(10+2)萬×0.5‰=60(元)。
例:甲企業受托為乙企業加工一批產品,加工合同分別記載原材料金額60萬元由甲企業提供,另外再向乙企業收取加工費10萬元,2萬元的輔助材料。該項業務中甲企業應繳納印花稅( )元。
【解析】應納印花稅=60萬×0.3‰+(10+2)萬×0.5‰=240(元)。
例:某公司受托加工制作一臺專用機械,雙方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中分別注明加工費50000元,委托方提供價值100000元的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價值4000元的輔助材料。該公司此項合同應繳納印花稅( )元。
【解析】該題計算過程應該是:(50000+4000)×0.5‰=27(元)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0.3‰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筑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0.3‰
2008年 注冊稅務師
例:某建筑公司與甲企業簽訂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額6000萬元。施工期間,該建筑公司又將其中價值800萬元的安裝工程轉包給乙企業,并簽訂轉包合同。該建筑公司上述合同應繳納印花稅( )萬元。
A.1.79
B.1.80
C.2.03
D.2.04
【答案】D
【解析】建筑承包合同中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都是需要貼花的,應納印花稅=(6000+800)×0.3‰=2.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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