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收相關法律》騙取出口退稅罪詳解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納稅人,也可以是非納稅人;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且單位不限于有進出品經營權的單位,也包括其他單位。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目的。
(三)客觀方面
虛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解釋:屬于“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客體
三、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量刑
1、犯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4、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上述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稅款的,按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對超過部分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實行數罪并罰。
5、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原則,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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